《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吳宗之介紹,從2003年底開始,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就從原衛生部劃轉到了當時的國家安全監管局,但由于沒有按照“人隨事走”的原則實行整建制劃轉,各地區職能調整情況很不一致,有的地區將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職責交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有的地區仍然由衛生部門負責。
直到2010年10月中央編辦下發《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以及201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各地區才逐步進行職責調整。截止到今年4月份,全國仍有10%的市(地)和15%的縣(市、區)還沒有完成職能劃轉,很多基層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專職的職業衛生監管人員,沒有執法裝備,也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支持機構,職業衛生監管執法面臨許多實際困難。
修改后的《職業病防治法》,進一步明確和理順了相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當中的監管職責。按照“防、治、保”三個環節,確立了在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以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為主,在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與治療方面以衛生部門負責為主,在職業病人社會保障方面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主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對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意義尤為重大。一是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管等與職業病危害預防相關職責劃轉安全監管部門,強化了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進一步理順了職業衛生監管體制。二是為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此之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中的執法主體都是衛生部門或者勞動部門,此次修法解決了安全監管部門職業衛生執法“無法可依”的問題。
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要開展了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積極推進職業衛生監管體系建設。目前多數省(區、市)已完成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轉工作,在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內部建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部分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內部也建立了職業衛生監管機構,全國安全監管系統專職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增加至近8000人。全國共有甲、乙、丙三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1254家,專業技術人員近2.5萬人。二是不斷完善職業衛生監管法規標準體系。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7部部門規章、107項職業衛生技術標準和24件規范性文件,指導各地區制定出臺了一批地方性法規標準。三是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近3年組織監督檢查企業63萬家,責令停產整頓5056家,提請關閉取締4537家。對24872個建設項目進行了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依法查處多起職業病危害事件。四是持續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先后開展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開采與石棉制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專項治理。五是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教培訓。多年來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持續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實施職業衛生培訓工程,對207萬名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了職業衛生培訓。